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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 醫療(事)機構補償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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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09.3.12訂定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109.1.15施行,醫療事機構如果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之情形,可以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償補貼。

屬於醫療機構請詳見第一部分,屬於醫事機構請詳見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醫療機構

Q1:何謂醫療機構?
A:本辦法所指之醫療機構,係指依醫療法第十五條規定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或其他經核准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


Q2:停診醫療機構之申請補償基準為何?
A:
一、
停診可以分為全面停診及部分停診。
二、停診之醫療機構所得申請之補償基準,請參考下表:

要件主體 全面停診 部分停診
滿一年以上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擇一申請:
  1. 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一點以新台幣一元計算,不包括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及掛號費
  2. 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掛號費 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掛號費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掛號費 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掛號費

Q3: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無前一年同期之醫療費用可比較者,醫療費用如何計算是否符合補償門檻?
A:健保特約醫療服務機構部分停診所致之損失,所稱以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計算,係指醫療服務點數(申請點數+部分負擔點數),無前一年同期之醫療費用可比較者,則以停診期間之前後一個月之日平均量醫療費用比較之。


Q4:為何要給予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
A:為了加強醫療體系動員,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對於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其因停診所造成之損失。


Q5:哪些停診之醫療機構可以申請補償?
A:
一、
醫院、診所或其他經核准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而停診,皆得申請補償。但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例如:災害防救法)領取補償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此外,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之停診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確診病人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須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者,始得申請補償。


Q6:自行停診之醫療機構可以申請補償嗎?
A:不可以,須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而停診者,方得申請補償。


Q7:停診之醫療機構除了補償得以申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紓困或獎勵措施?
A:紓困貸款及獎勵措施可洽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Q8:只有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補償嗎?
A:除健保特約醫療服務機構外,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亦得申請補償。


Q9:醫療機構可申請基本人事費補償之項目範圍為何?
A:醫療機構可依下列擇一申請:
一、停診前已任職且於停診期間仍留任人員之經常性給與薪資(申請基本人事費補償,以醫療機構對停診前已任職之人員,於停診期間繼續給付薪資者為限)。
二、停診之個別醫師於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申請點數+部分負擔點數,排除藥費及特材費,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


Q10:經常性給與薪資如何認定?
A:經常性給與薪資,指停診前六個月之經常性薪資平均計算,因各醫療機構之薪資支給方式不一,為補償醫療機構停診損失,除了基本薪資外,包括加班、值班、定期獎勵金等,但不包括不定期獎勵金。


Q11:所有的基本人事費都可以獲得補償嗎?
A:為使受停診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確實獲得補償,基本人事費之補償,以醫療機構對停診前已任職之人員,於停診期間繼續給付薪資者為限。


Q12:醫療機構可申請維持費補償之項目範圍為何?
A:醫療機構於停診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皆可提出申請。


Q13:若停診之醫療機構未能提供薪資證明文件,如何計算薪資? 
A:逕以員工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計算之。


Q14:醫療機構應於什麼時候提出補償申請?又應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A: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提出。


Q15:若有急迫情形,最快何時得申請補償?
A:為即時給予醫療機構補償,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得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Q16:醫療機構申請補貼時要提出哪些文件?
A:為避免浮濫,醫療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提出領據、人員薪資證明文件(如申請以醫師去年同期申報點數者免附)、各項維持費之證明文件(如:水費、電費、電話費……等各項收據)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俾供受理單位審核。


第二部分醫事機構

Q1:何謂醫事機構?
A:本辦法所指之醫事機構,係指依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例如: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或護理之家等機構。


Q2:停業醫事機構之申請補償基準為何?
A:
一、
停業可以分為全面停業及部分停業。
二、醫事機構所得申請之補貼基準,請參考下表:

要件主體 全面停診 部分停診
滿一年以上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 擇一申請:
  1. 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一點以新臺幣一元計算,不包括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及掛號費
  2. 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 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非健保特約醫事機構 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Q3: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無前一年同期之醫療費用可比較者,醫療費用如何計算是否符合補償門檻?
A: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部分停業所致之損失,所稱以整體醫療費用(申請點數+部分負擔點數)未及前一年同期者計算,係指醫療服務點數,無前一年同期之醫療費用可比較者,則以停業期間之前後一個月之日平均量醫療費用比較之。


Q4:為何要給予停業之醫事機構補貼?
A: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對於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醫事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而停業之醫事機構,補貼其因停業所造成之損失。


Q5:哪些停業之醫事機構可以申請補貼?
A:
一、依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例如: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或護理之家等機構。
二、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而停業之醫事機構,皆得申請補貼。但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例如:災害防救法)領取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Q6:自行停業之醫事機構可以申請補貼嗎?
A:不可以,須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而停業者,方得申請補貼。


Q7:只有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補貼嗎?
A:除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外,非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亦得申請補貼。


Q8:停業之醫事機構除了補貼得以申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紓困或獎勵措施?
A:紓困貸款及獎勵措施可洽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Q9:醫事機構可申請基本人事費補貼之項目範圍為何?
A:醫事機構可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
一、停業前已任職且於停業期間仍留任人員之經常性給與薪資。
二、停業之個別醫事人員於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申請點數+部分負擔點數,排除藥費及特材費,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


Q10:經常性給與薪資如何認定?
A:經常性給與薪資,指停業前六個月之經常性薪資平均計算,因各醫事機構之薪資支給方式不一,為補貼醫事機構停業損失,除了基本薪資外,包括加班、值班、定期獎勵金等,但不包括不定期獎勵金。


Q11:所有的基本人事費都可以獲得補償嗎?
A:為使受停業之醫事機構所屬人員確實獲得補貼,基本人事費之補貼,以醫事機構對停業前已任職之人員,於停業期間繼續給付薪資者為限。


Q12:醫事機構可申請補貼維持費之項目範圍為何?
A:醫事機構於停業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皆可提出申請。


Q13:若停業之醫事機構未能提供員工薪資證明文件,如何計算薪資?
A:以員工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計算之。


Q14:醫事機構應於什麼時候提出補貼申請?又應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A:醫事機構申請補貼,應於停業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Q15:若有急迫情形,最快何時得申請補貼?
A:為即時給予醫事機構補償,停業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即得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貼。


Q16:醫事機構申請補貼時要提出哪些文件?
A:為避免浮濫,醫事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提出領據、人員薪資證明文件、各項維持費之證明文件(如:水費、電費、電話費……等各項收據)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俾供受理單位審核。

  •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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