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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1120913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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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對象:受隔離或檢疫者

Q1:為什麼要發放防疫補償?
A1: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Q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是誰?
A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包括:

  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2.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
  3. 自109年6月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必須為109年3月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趴趴走就不可以)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2.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Q3:我沒有雇主,是自己經營小本生意的,可以申請受隔離或照顧者補償嗎?
A3:

  1. 如果你是受隔離或檢疫者且未違反檢疫規定,是可以申請補償的。
  2. 但若你是為了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受檢疫者,在隔離或檢疫期間,是無法做生意的,政府考量這期間您配合政府防疫政策的經濟損失,可以申請的。

註:無法從事工作,指的是非屬受雇而須實際工作以維持生計,因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致無法工作之情形。


Q4:家庭主婦(夫)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4:

  1. 如果你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是可以申請,但仍要符合相關規定。
  2. 如果是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要申請照顧者防疫補償,則是需要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才可以申請。

註:無法從事工作,是指本來有工作,因為照顧被隔離或檢疫者而無法工作的情形。家庭主婦(夫)本來沒有從事有酬的工作,照顧被檢疫或隔離者沒有影響工作收入,所以無法申請。


​​Q5:私立學校教、職員被隔離或檢疫可以領防疫補償嗎?

A5:私立學校教、職員則要看學校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學校是否給薪,如果有支領薪資的話,不符合申請資格。如果沒有支領薪資,則可以申請。


Q6:非本國籍者(外國人)被隔離或檢疫可以領防疫補償嗎?
A6:政府為了鼓勵人民配合防疫,且在隔離或檢疫期間,不分本國人、外國人,人身自由受到同等限制,原則上防疫補償也是適用於非本國籍者(外國人),但要有居留證,而且居留證有效期間跟隔離或檢疫期間重疊,且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申請。


Q7:大老闆被隔離或檢疫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7:防疫補償是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只要在被隔離或檢疫期間遵守防疫規範,且沒有支領薪資,就可以申請。


Q8:民眾被醫院告知需自主管理,要求其不應工作,雇主也讓其放無薪假14天,可以申請補償嗎?
A8:不可以。補償辦法的適用對象是:

  1.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所以是否可以申請防疫補償,需確認是否有拿到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自主管理的人不算。


Q9:被通知與疑似病例接觸,需要篩檢、等待結果期間,都要向公司請假,這期間可以申請嗎?
A9: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如果您有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所列期間才可以申請。(必須於109年3月17日後無自台灣出境之紀錄。)


Q10:未就業之新移民、觀光客、僑生(外國籍學生)、來台探親遭檢疫或隔離之外國人,可否申請防疫補償?
A10:接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不分本國人、外國人,人身自由受到同等限制,原則上防疫補償適用於非本國籍者(外國人),要有居留證而且居留證期間跟隔離或檢疫期間重疊,而且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申請。


Q11:民眾若至醫院進行篩檢,於篩檢期間遭隔離,未取得隔離通知書,僅有解除隔離證明或在診斷書上註記隔離此事,是否可申請防疫補償?
A11: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發給的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者,才是防疫補償的適用對象。


Q12:同戶中2名遭居家檢疫之家人,其中一名無生活自理能力由另一遭檢疫之家人照顧,可否由其他未遭居家檢疫之家屬申請照顧者補償? (想要申請2份當事人、1份照顧者補償)
A12:

  1. 依補償辦法規定照顧者之防疫補償,適用對象是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且有照顧事實之家屬才能申請。
  2. 另家屬亦有相關定義。
  3. 建議民眾應據實申請。

Q13:於中國就業,沒有投勞保,投保國民年金者遭隔離或檢疫,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13:如果有被僱用,就要請您向自己的公司(不管國內公司或外商公司等),提供隔離或檢疫期間請假及未支領薪資證明。


Q14:民眾為領防疫補償刻意出國前往疫區,回國申請補償,可以發給防疫補償嗎?
A14:發放防疫補償是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例如: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自109年3月17日起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


Q15:自主健康管理者已被要求自主量體溫、醫生也提醒不要外出、不要上班等,卻不能領防疫補償,不公平?
A15:防疫補償適用對象,是持有各級衛生、民政主管機關所發給的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者。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隔離(檢疫)者不可外出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違者處以罰鍰,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及規範程度,與「自主健康管理」要求規定不同。


Q16:出國工作賺錢是否屬必要出國態樣,是否可以請領防疫補償?
A16:依指揮中心於110年4月21日函略以,非必要出國部分,列舉所謂「必要出國」態樣,包括:

(一)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本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防疫補償。
(二)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三)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四)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親之緊急需求及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


Q17:因為簽證到期,出國辦理簽證事宜是否可請領防疫補償?
Q17:依本部109年9月21日函:「出國辦理延長簽證事宜,尚非指揮中心所稱「必要出國」態樣,故返國後接受檢疫,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因此處理簽證護照相關事宜,並非指揮中心所訂之「必要出國」態樣,不得領取防疫補償。


Q18:於109年3月17日後出國留學念書,返台後防疫隔離是否可領取防疫補償?
Q18:因出國念書出國非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必要出國態樣,所以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不得領取防疫補償。


Q19:得請領防疫補償者,因故死亡,其家屬(繼承人)是否得領取其防疫補償金?
Q19:分為兩種狀況:

  1. 得請領防疫補償者於生前已申請防疫補償:參酌民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法理,可認為受理機關就防疫補償金請求權已為承諾,已與一般金錢債權無異,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2. 得請領防疫補償者於生前沒有申請防疫補償:依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防疫補償係採申請制,得請領防疫補償者未於生前申請防疫補償,依據前述行政程序法規定,已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故其家屬(繼承人)不可請領。

Q20:留職停薪的民眾是否能申請防疫補償?
A20: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收入,如符合其他申請條件,可提出防疫補償申請。


Q21:育嬰留停的民眾是否能申請防疫補償?
A21:育嬰留停期間所支領之津貼並非薪資性質,如符合其他申請條件,可提出防疫補償申請。


Q22:軍公教人員(公教保險者),是否能申請隔離檢疫者本人防疫補償金?
A22:軍公教人員於隔離檢疫期間依規定都有支領薪資,所以不具請領防疫補償資格。


Q23:我111年10月13日之後入境,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23:不可以,自111年10月13日零時(航班表定抵台時間)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因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Q24:我的家人(朋友)在111年11月7日後確診,我跟他有密切接觸,是否還需要隔離?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24:不可以,自111年11月7日起,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措施,全面採行「0+7天自主防疫」,因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二、補償對象:照顧者

Q1:

一、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檢疫或隔離者的家屬,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二、什麼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
A1:

一、可以,但111年10月13日入境者免除居家檢疫,所以111年10月13日以後照顧檢疫者,不得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同樣的,111年11月7日接觸者已改自主防疫而未限制人身自由,因此111年11月7日以後,照顧隔離者也不能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

二、「生活不能自理」情形如下: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長照使用者)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失智者)
  3. 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 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 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6. 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註:第1款及第2款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


Q2:同性伴侶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2:若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性伴侶,也算是家屬,當她(他)要照顧她(他)的伴侶時,則可以申請,但仍然要符合相關規定。
註:民法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Q3:朋友、鄰居可以領照顧者的防疫補償嗎?
A3:沒有辦法,因為朋友和鄰居不算是家屬。


Q4:一定要同住的親屬才能申請照顧者的補償金嗎?
A4:不一定要同住,需實際上有照顧受隔離或檢疫者之親屬(須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且期間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也未支領薪資,才能申請。
註:考量實務上民眾未與親屬(如子女)同住,為鼓勵其配合防疫措施,接受隔離或檢疫,而由親屬照顧,照顧者之範圍不宜過窄。
註:民法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Q5:如果我1人照顧多位受隔離(或檢疫)者,我可以申請幾份補償金?
A5:只能1人申請防疫補償。因是補償照顧者造成的損失,所以即使1人同時照顧多位被隔離(檢疫)者,但只有照顧者1人損失,所以仍只發給1人補償。


Q6:國中、小配合政策延後開學,父母請假照顧小孩,這期間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6:不可以。補償辦法的適用對象是:

  1.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所以是否可以申請防疫補償,需依有無拿到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隔離或檢疫通知書。


Q7:家長照顧「預防性放假」的國小學童而請假,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A7:不可以,只有照顧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才可以申請。


Q8:只要照顧被隔離或檢疫的「身心障礙者」,都可以領取補償嗎?
A8:只有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身心障礙者,包含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是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又照顧者需符合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且符合家屬定義。


Q9: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如何認定?
A9:是指被隔離或檢疫時已接受「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服務,且持有政府發給的身心障礙證明的人,照顧這些身心障礙者的家屬,如果有請假且未支薪,或因此無法從事工作,也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Q10:隔離者領有長照失能等級,但目前沒有使用長照服務,其照顧者是否可申請防疫補償?
A10:隔離者如有長照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即為「生活不能自理」者。倘隔離者無接受本部之長照服務但領有失能等級,其照顧者仍可依規定領取照顧者防疫補償。


Q11:如子女被匡列居家隔離,且父母其中一人也被匡列隔離,那沒有被匡列的父母,是否可申請照顧者補償?
A11: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照顧者),可申請防疫補償。


Q12:家長於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照顧領有居家隔離通知書之孩童,未違反隔離規定,可否申請照顧者防疫補償?
A12:照顧者防疫補償是補償因為請假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而不能工作的損失,育嬰留停即代表因育嬰照顧小孩需求,已請育嬰假,且育嬰假期間無工作事實,無需額外再請假,故不得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


Q13:有家長來電表示,小孩居家被隔離10日,家長雙方各請5天無薪假來照顧小孩,請問是否只有1位家長可申請5天照顧者補償金,或可2個家長各申請5日天照顧者補償金?
A13:兩位家長均可提出申請照顧者補償(各五天)。照顧同1位受隔離或檢疫者,每日補償1人為限,不能同1天好幾人申請防疫補償。


Q14:請問1個照顧者同時照顧2名居隔的小朋友,照顧者可以同時申請2份防疫補償嗎?
A14:同1位照顧者只能申請1份照顧者防疫補償。


Q15:軍公教人員(公教保險者),是否能申請照顧者防疫補償金?
A15:軍公教人員於照顧期間如有支領薪資,即不具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資格。


Q16:請問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確診者」家人(或12歲以下孩童),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A16:

一、因照顧對象非屬「受檢疫(隔離)者」,故無法申領照顧者防疫補償。惟對於12歲以下孩童因其屬生活不能自理者,衛生單位會「評估」是否匡列同室隔離者就近照顧,並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家屬可請領接觸者防疫補償。

二、又自111年11月7日零時起,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不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則無法請領接觸者防疫補償。


Q17:請問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自主防疫家人,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A17:自主防疫對象其人身自由未受限,非屬受檢疫或隔離者,故不得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


Q18:照顧預防性停課或施打疫苗的孩童,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A18:照顧預防性停課或施打疫苗孩童,因照顧者人身自由未受限,故不得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 


Q19:請問111年10月13日後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檢疫」家人,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A19:不可以,指揮中心宣佈,自111年10月13日零時起,入境者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自111年10月13日起,所有入境者均不得請領防疫補償,其照顧者亦不得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


 Q20:請問111年11月7日後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家人,可以領照顧者防疫補償嗎?
A20:不可以,指揮中心宣佈,自111年11月7日零時起,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措施,全面採行「0+7天自主防疫」,因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其照顧者亦不得請領照顧者防疫補償。


三、補償對象(居家隔離3+4)相關問題(NEW!!)

Q1:民眾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得否請領防疫補償金?
A1:不可以。

  1. 依指揮中心111年4月21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符合居家照護之健康與居家環境條件之確診者(包含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評估後得採居家照護,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發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通知個案在家隔離。居家照護期間之醫療協助措施包含:24小時緊急醫療諮詢平台、遠距門診醫療、居家照護之藥師調劑諮詢及取得用藥服務。由專業醫療或公衛人員引入醫療資源,進行視訊診療、健康評估、提供醫療資源及協助。
  2. 基上,考量「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雖非收治於醫院接受治療,惟國家對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已提供醫療與公衛資源及相關隔離治療,故確診者居家照護其隔離期間無補償辦法第2條之適用,不可請領防疫補償金。

Q2:有關指揮中心公告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之制度?
A2:

一、依指揮中心111年4月26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修正同戶居家隔離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 3 天,並依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3+4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規定進行篩檢及後續之 4 天自主防疫。(與確診者同室之未確診者,以最後同室接觸日或確診者隔離期滿日起算 3+4)

二、前3天居家隔離,屬補償辦法適用對象,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防疫補償。

三、後4天自主防疫期間,快篩陰性可外出上班、購買生活用品等,因行動自由未受限制,不能申請防疫補償。

四、若於自主防疫期間快篩為陽性,則請依指揮中心規定至鄰近篩檢站進行PCR檢測,並靜待PCR檢測結果,相關流程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等待期間屬自主防疫期間,不能申請防疫補償。


Q3:目前民眾反映,依據疾管署公告自主防疫期間每日需進行快篩,需視快篩結果才可知悉當日是否可外出,其人身自由亦受到相當程度限制,1922專線仍以快篩陰性可外出,故不可申請防疫補償,是否合理?
A3:依現行規定,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並不符合防疫補償申請資格。未來以疾管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為準。


Q4:若民眾沒有收到隔離/檢疫通知書?該怎麼處理?
A4:如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匡列為居隔者,都會寄發通知(包含簡訊連結)。因為案量很多,地方衛生局(處)需動員人力處理,請民眾可洽詢居隔所在地衛生局(處)了解。防疫補償審核均以系統資料為主,符合辦法規定者,就可領防疫補償。


Q5:照顧未滿12歲的居家照護確診孩童,為什麼會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隔離天數會怎麼開?

A5:

一、因未滿12歲的染疫孩童屬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衛生單位會「評估」是否匡列同室隔離者就近照顧,並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因照顧對象非屬受檢疫或隔離者,故不能申請照顧者防疫補償,但可以申請自己的居家隔離防疫補償。惟自111年11月7日零時起,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既不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則無法請領接觸者防疫補償。

二、有關陪同照顧家長的隔離天數,係依照「確診者隔離天數」及「3+4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原則開立,例如現行確診者隔離天數是7天,再加上確診者隔離結束後照顧家長仍須再隔離3天,故照顧家長可領自己的隔離防疫補償,共10日;但後4天自主防疫部份,則不得領防疫補償。

另自111年5月17日起,指揮中心調整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防疫。故照顧家長如已接種疫苗,於照顧確診者隔離天數後,已無強制實施居家隔離,故僅能申請7日之防疫補償。


四、補償資格發給條件

Q1: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如何才能申請防疫補償?
A1:

  1.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例:應受居家檢疫者到處趴趴走,就屬違反規定,不能申請補償)
  2. 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若請假受隔離仍有支薪,就不發給補償,若上班日不給薪,但法定之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依規定有給薪,給薪日扣除後發給。

Q2:如果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到處趴趴走,可以領取防疫補償嗎?
A2:不行喔!若沒有遵守隔離或檢疫通知書上已明列應遵行事項,就是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不能申請防疫補償。至於是否有違反規定,則以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Q3:如果我們親屬是輪流照顧受隔離或檢疫者,誰可以申請?(多人照顧1人情形)
A3:照顧同1位受隔離或檢疫者,每日補償1人為限。不能1天好幾人同時申請防疫補償。


Q4:我跟我女兒一起被居家隔離,既是受隔離、檢疫者,又是照顧者?我可以同時申請2種防疫補償嗎?
A4:只能以1種身分申請喔!照顧者如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同一照顧期間或同一受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僅能擇一請領。


Q5:防疫補償於109年3月23日開始受理,在此之前被隔離或檢疫結束的人,可以申請嗎?
A5:防疫補償追溯到109年1月15日生效,在109年1月15日到109年3月23日期間的隔離(檢疫)者都可以申請。


Q6:不可同時領取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請問有包含縣市政府自辦的嗎?例如新北市的武漢肺炎急難慰助計畫。
A6:不包含。

  1. 本辦法所指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例如: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十條所定補償即屬之。至於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各項生活補助係針對符合特定身分別之扶助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所以不包含。
  2. 新北市政府所定因應「武漢肺炎」影響產業員工收入減少或失業致生活陷困者急難慰助計畫之慰助金,係屬慰問救助性質,非屬本條例所指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Q7:民眾如遭2次檢疫,是否2次皆可申請補償?
A7:

若民眾於居家檢疫或隔離期滿後,又再次因接觸感染者致應居家隔離,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兩者為不同事由,得按次處理,民眾得按次請領防疫補償。

如果民眾在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因為不遵守規定,而被政府規定接受集中隔離或檢疫,則無法領取。因為已經違反規定的行為在前,政府為了保護大家安全,採用較為強制手段是有必要的喔。


Q8:如雇主只自行給與半薪,假設一天給予500元,那民眾得否再申請500元的防疫補償?
A8:可以申請防疫補償的條件之一是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沒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如果您的雇主只提供半薪,就視為有支領薪資,所以不能申請防疫補償的。


Q9:如是雇主加保於自己的公司,那雇主是否不應請領本補助,應請領勞動部的無薪假補助?
A9:防疫補償是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只要在被隔離或檢疫期間遵守防疫規範,且沒有支領薪資,就可以申請。


Q10:部分工時制的排班人員,若無法提供出勤班表,僅能提供排班證明,是否能直接認定?
A10:請民眾向公司索取未支薪證明。


Q11:我需要請假照顧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身心障礙家人,我需要提供什麼資料給雇主,來證明家人是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身心障礙者? 
A11:您家人如果在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已接受「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服務,照顧者可依法請防疫隔離假照顧,可以請服務提供單位開立「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證明」
(如附件1,點我下載)。


Q12: 如何確認身心障礙者家人正接受的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是可以開立上述服務證明?

A12:提供目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清冊(附件2至附件7),可供您查詢確認,亦或可直接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科查詢。
*附件:     附件2-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清冊    ;  附件3-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清冊   ;  附件4-機構式日間照顧清冊   ; 附件5-家庭托顧清冊 
                 附件6-社區居住    ;  附件7-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單位(個人助理)清冊


五、補償金額

Q1、防疫補償可以領多少錢?
A1:

  1.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2. 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及國定假日,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該日數。

Q2、為什麼1天只有1,000元這麼少?我一天的平均工資就比1,000元高
A2:全台灣民眾的薪資水平不同,補償金額是參考基本工資(現在是2萬3,800元/30日=約800元)原則估算,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已公告集中檢疫是每人每天補償1,000元。因此取一個基本的數值,感謝您對防疫工作的配合。


Q3、防疫補償金與勞動部的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之課程補助是否有牴觸?
A3:所謂「薪資」應指基於勞力付出,雇主所給予之報酬,以雇主出具證明為據。至各部會之紓困、扶助措施或薪資補助,係政府因應疫情影響致特定企業或行業遭致困難,而給予特定企業、行業或個人之補助,非屬薪資性質,亦非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故非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之「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Q4:隔離未滿1日是否有資格?
A4:防疫補償之發放,隔離未滿1日部分,以1日計。


六、申請程序

Q1、防疫補償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A1:

  1. 受隔離、檢疫者:於109年3月23日起受理申請。
  2. 照顧者:109年3月31日起受理申請。(因申請資格較多樣複雜,需較費時規劃)

Q2:防疫補償最遲何時可申請?
A2: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但屆滿2年之日期於112年7月1日(含)以後者,若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可延長申請期限至114年6月3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

例:

1.小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6月30日,於 110年7月1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6月30日。

(1)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

(2)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因2年請求權時效已到,也無法再提起申請。

2.小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7月1日,於110年7月2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7月1日。

(1)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

(2)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則因傳染病防治法新增定的第74條之1規定,申請期限由原來的112年7月1日延長到114年6月30日(含)以前都可以提出申請。


Q3、防疫補償要向誰申請?
A3:可透過線上系統申請,也可臨櫃或紙本郵寄申請。

  1. 建議透過直接線上申請最便利:
    (1)申辦網址路徑:衛生福利部官網首頁/重大事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紓困4.0/民眾/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線上申辦。
    (2)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連結至線上申請網頁。
    (3)QRCode:
         線上申辦系統QRcode
    防疫期間,為簡政便民,鼓勵民眾透過線上系統申請,避免郵寄或者臨櫃。
  2. 考量隔離檢疫名冊,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冊,所以可以向檢疫或隔離結束時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Q4、從申請、核准到發放補償大約需要幾天?
A4:原則上備齊文件申請後30天內完成發放,但若有必要依規定可延長30天。


Q5、如果我在網路上申請防疫補償,我的個人資料、旅遊史等,會不會曝光?
A5:請您放心,本部防疫補償線上申辦系統上線前皆會經過弱點掃描、原始碼掃描檢測,通過資安規定後方能上線。另外,系統採用 SSL安全憑證(安全資料傳輸層 Secure Socket Layer),此加密技術會將網路瀏覽器和網路伺服器之間傳輸的資料進行加密,保障資料安全。


Q6、我的家人想申請防疫補償,但她還沒申請就已經過世,還能申請嗎?
A6:如申請人過世前未及提出,過世後依民法第6條規定已非權利主體,故無法申請。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七、申請應備文件

Q1、數位居家隔離證明書可否作為申請防疫補償之證明文件?
A1:可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觸者隔離證明(又稱數位隔離證明)可認屬確認性行政處分,係證明民眾於特定期間有被匡列為居家隔離接觸者之事實,得視為「經衛生主管機關認」接受居家隔離之證明,所以數位居家隔離證明可作為申請防疫補償之證明文件。

註:我國「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提供申辦「接觸者隔離證明」服務至112年5月30日24時止,112年5月31日即終止服務。如仍有申請需求,請逕洽隔離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


Q2、如未取得或遺失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檢疫通知書,還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A2:

  1. 可於線上申辦系統勾選同意由系統查調隔離資料,審核人員將以查調結果作為審核依據,則免附。
  2. 另針對補發或通知書所載資料有疑問,請洽原開立之衛生主管機關。

Q3、我是受隔離或檢疫者,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申請防疫補償?
A3:如果是受隔離、檢疫者,需準備以下資料:

  1. 申請書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匯入防疫補償金)
  4. 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 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 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7. 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8.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註:線上申請,手續更簡便,請多多利用。


Q4、我是照顧者,申請防疫補償,要準備什麼資料?
A4:如果是照顧者(家屬),需準備以下資料: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完成匯款)
  4. 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 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證明:
    (1)照顧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二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2)受隔離或檢疫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3)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十二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等)。
    (4)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7.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註:線上申請,手續更簡便,請多多利用。


Q5、若申請人本人無金融機構開戶帳戶,可否檢附其他親屬之帳戶請領防疫補償金?
A5:

  1. 依據本辦法規定受隔離或檢疫者、照顧者,應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得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2. 帳戶必須是非靜止戶帳號。也不可使用如: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及公司行號帳戶案,以免無法完成匯款。
  3. 若您是前面所述帳戶的情形。又確實無法開立帳戶,建議臨櫃申請,之後再以領取現金方式處理。

Q6:有民眾反映隔離通知簡訊超過3日則無法再開啟,另民眾聯繫當地衛生局時,卻告知無法補開隔離通知書,針對這類民眾申請防疫補償金,但缺少居家隔離通知書,是否有其他協助措施或處理方式?
A6:經與疾管署確認,因涉及個資保護,電子隔離通知書簡訊連結保留3天,逾期將刪除資料並且無法補發,請民眾收到簡訊時妥善保存。防疫補償審核係以系統註記資料為主。


八、其他

Q1:如果我的生活是因為防疫措施,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生計者,政府有什麼扶助措施?
A1:有的。民眾因受疫情影響生計,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可以依「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規定,就近可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公所申請急難紓困,符合規定者可核予救助金,紓解其經濟急困。


Q2:任何有關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的當事人或照顧者詢問「請假」、「薪資」問題?
A2:有關請假、薪資的問題是勞動部權責,建議您致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專線」詢問。


Q3:有關企業可以享有哪些營業稅減免問題?
A3:有關營業稅減免問題,可洽財政部窗口丁小姐(專員) 2322-8208


Q4:隔離或檢疫通知書不見了,如何申請補發?
A4:若您的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不見了,請聯繫原開立之衛生單位,或撥打1922詢問。


Q5:如果民眾所問的問題,1957專線無法回答,該怎麼辦?
A5:我們會將您的問題或建議記錄下來轉達給衛生福利部研議,再充實相關QA。


Q6:要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為居家檢疫對象?
A6:

  1. 109年3月19日前:居家檢疫的對象是指曾經前往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第3級國家或地區者,回國後應接受居家檢疫,會由衛生主管機關發給居家檢疫通知書。
  2. 指揮中心109年3月18日發布回溯追蹤109年3月5日至109年3月14日自歐洲、埃及、土耳其與杜拜入境民眾(含轉機),須配合居家檢疫,並請民眾主動向居住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通報,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發給居家檢疫通知書。
  3. 指揮中心109年3月21日發布回溯追蹤109年3月8日至109年3月18日間自美國、東亞國家入境後曾就醫者,通知即刻起居家檢疫,並進行新冠肺炎病毒檢驗,若未收到通知,請主動聯絡當地衛生局及配合相關措施。

必須要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才符合申請防疫補償的首要條件。


Q7:有關隔離或檢疫通知書上的日期有疑義,可以向誰詢問?
A7:可向當地衛生局詢問。
提醒:當地衛生局開立之居家檢疫通知書,名冊皆會送至疾病管制署核對、確認,若有不正確或不實,疾管署將會撤銷或修正。


Q8:如果想詢問篩檢結果,要向誰詢問?
A8:原則上採檢後一周內,結果會出來,當地衛生局會主動打電話告知,如未收到通知,再洽衛生局詢問。


Q9:有關醫事人員禁止出國,政府會提供什麼補助?
A9:可請民眾致電各縣市衛生局或衛福部醫事司:8590-7395、7396、7399(共三線)。


Q10:有關特別條例第2條第3項「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A10:有關「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相關申請細節、補助金額等,請洽疾病管制署2395-9825。


Q11:如果想詢問防疫補償申請進度或案件退件補件問題,可以向誰詢問?
A11:

一、可向隔離結束時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公所詢問。

二、地方政府詢問窗口網址路徑:

(一)衛生福利部官網首頁/重大事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紓困4.0/民眾/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受理防疫補償窗口。

(二)衛生福利部官網首頁/重大事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其他/紓困補償諮詢窗口/各縣市諮詢窗口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縣市諮詢窗口

Q12:防疫補償申辦系統登不進去怎麼辦?
A12:

一、為確保申辦系統正常運作,本部訂於每日上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7時至7時30分為系統關機檢查時間。如為這段時間進入防疫補償申辦網站,則可能因系統正在維護,而無法連線。

二、部分地區會針對特定臺灣網站進行封鎖,請確認所處地區可正常連線至臺灣網站。

三、如果排除前面情形仍無法開啟網站,建議使用「Chrome」瀏覽器,並於右上角依序點選【...】─【設定】─【左方功能列點選隱私權和安全性】─【清除資料】後再行開啟(手機版則為開啟Chrome App後,點選【...】─【歷史紀錄】─【清除瀏覽資料】)。

四、如果仍無法排除,請致電系統客服人員提供技術上的協助,電話:04-22085285分機447。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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