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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民俗調理業紓困補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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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章之一規定,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辦理紓困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紓困對象:
(一)依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規定,經營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及經絡調理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業者: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2.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二)業者有前款以外特殊狀況,經本部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專案認定者。 

三、每業者補貼金額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貼三個月合計新臺幣三萬元;並採一次申請、一次撥付、一次性補貼之原則。

四、業者申請程序:於受理期間內,檢附規定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向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申請,並由其審查業者之資格條件,不符合規定者,得通知於15日工作天內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五、業者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須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領據及帳戶資料表,須附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期間自本部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本部得展延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七、紓困補貼所需經費,由本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支應,如遇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本部得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已核准之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 發布日期:109-04-26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中醫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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