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109年3月17日函)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二)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三)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四)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五)出國者,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將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致之損失,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由衛生福利部予以補助。
五、上開補助應符合訂購日為109年2月23日(含當日)以前,出國始日(含當日)為本規定實施期間且相關單據、證明完整齊全者,由所屬醫院統一掣據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核實補助且不重複支領,相關作業細節衛生福利部將另案通知。
六、上開出國規定,並未限制該規定適用對象應有之休假權益,惟如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期間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當年度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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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pdf下載次數:4515
- 發布日期:109-03-24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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