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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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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顧服務提供單位110年5月至7月之紓困措施申請審核作業,截止受理日為110年10月15日(含當日),並以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紓困補貼申請系統時間為準(公告文書詳本頁面檔案下載區)。

照顧服務單位紓困申請對象

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條件

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措施

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措施

照顧服務單位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補貼

一、紓困標準

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於防疫期間,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1. 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2. 長照機構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日間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收入、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早期療育機構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收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較108年、109年任一年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一個月減少達50%。
  3.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1. 提供信用保證,協助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2. 補貼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3.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前,有持續服務之勞動合作社附設長照機構內具照顧服務員身分之社員、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身心障礙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內之家庭托顧服務員,每人以新臺幣3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
  4.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前,有持續服務之前點以外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托嬰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及兒童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分以下兩種狀況提供補貼:
  • 若服務收入減少達50%者:以110年4月30日之在職員工人數,每人新臺幣四萬元計算,給予雇主一次性營運補貼(包含員工薪資及營運費用)。
  • 經書面通知停業者,且因停業減少給付員工薪資致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算,給予雇主一次性停業補貼;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一次性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雇主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三、申請資格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托嬰中心、取得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日間服務機構、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內之家庭托顧服務員。
  4.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5. 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

四、申請期間

  1. 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
  2. 一次性補貼:書面申請自110年6月7日起至本部公告之截止日止;線上申請自110年6月15日起至本部公告之截止日止。

五、申請方式

  1. 員工薪資貸款、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衛生福利部委託之經理銀行支付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六、檢附資料

詳見檔案下載區附件9-照顧服務單位紓困補助申請應檢附文件。

七、受理申請窗口資訊

申請單位/申請人 受理單位 連絡電話
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966
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 1957
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機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
經政府委託獲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0-06-03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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