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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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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機構紓困申請對象

住宿式機構紓困條件

住宿式機構紓困措施

一、紓困標準

(一)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
(二)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平均收入,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收入減少達15%以上。
(三)中華民國110年5月至7月間之月平均收入,較前2年任一年度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收入減少達15%。
(三)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一)補貼停業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等)。
(二)政府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三)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住宿式機構。

(二)住宿式機構類型: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團體家屋。
  3. 依老人福利法所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
  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住宿機構。
  5.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申請期間

(一)自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發生符合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者,於停業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向各地方政府申請停業損失補貼(初審)。
(二)向各金融機構辦理申請員工薪資貸款至110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短期週轉金貸款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五、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人員薪資證明。
(四)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常見Q&A(如附件1-住宿式機構紓困Q&A)

七、申請流程(如附件2-住宿式機構紓困申請流程圖) 

八、申請停業補貼審核作業規定(如附件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住宿式機構紓困之停業損失補貼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九、停業補貼申請書表(如附件4-住宿式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停業之補貼申請表)

十、紓困貸款與利息補貼申請相關資訊( 如附件5、附件6及附件7)

  • 發布日期:110-06-03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社會及家庭署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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