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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紓困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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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請問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包含哪些單位? 
A:

  1. 依法設立,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
  2. 地方政府委託辦理復康巴士之服務提供單位。
  3. 地方政府之特約交通接送、營養餐飲服務提供單位。
  4. 核准開業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Q2、申請紓困措施有什麼條件? 
A: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可申請紓困,並應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近5年(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且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2. 近5年(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於110年5月至7月間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或109年5月至7月或110年1月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減少達15%。
  3.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Q3、請問有什麼樣的紓困措施可以申請?
A:

  1. 提供信用保證,協助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2. 補貼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3. 補貼服務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維持費及超時工作酬勞,合計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月平均短差之40%(短差計算方式詳第2題),最長補助3個月:
    (1)維持費:包含服務存續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運作所需之費用。
    (2)因服務量增加之超時工作酬勞。

Q4、要向誰提出申請?
A:

  1. 基本維持費與人員超時工作酬勞:自110年6月7日起提供申請表單受理紙本申請;6月15日起提供線上申請網址,申請至本部公告之截止日止(申請表單、線上申請網址,將公告於本部紓困專區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92-61154-205.html)
  2. 員工薪資之貸款、短期週轉金貸款:需向銀行申請,本署協助提供信用保證及補貼利息。(詳細規定請依銀行申請書為準)。

Q5、基本維持費與人員超時工作酬勞的申請期間?
A:自110年6月7日起提供申請表單受理紙本申請;6月15日起提供線上申請,申請至本部公告之截止日止。


Q6、申請基本維持費與人員超時工作酬勞,要準備什麼資料?
A:採線上申請(https://COVID19.sfaa.gov.tw),依系統步驟填列資料後,產出相關文件:

  1. 申請表
  2. 請先統計貴單位109年1月15日起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選擇下列任一方式於線上系統填列完竣後,列印並核章。
    (1)任連續3個月之收入總和,以及108年同期、108年下半年收入總額。
    (2)110年5-7月之收入總和,以及108年5-7月、109年5-7月、110年1-4月任連續3個月之收入總和。
  3. 申請書、單位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如為社工師事務所,應檢附開業證明)。
  4. 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合約書或決標公告、未曾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查詢結果。
  5. 存摺封面
  6. 超時工作酬勞費印領清冊
  7. 申請超時工作酬勞費之勞工投保證明
  8. 各項維持費支出明細表
  9. 自結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含委託安置費)、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等收入減少財務報表,並經負責人或該等職務之人(如執行長、秘書長等)及會計簽章

Q7、可申請多少金額?
A:維持費與人員超時工作酬勞合計,最高補助收入短差之40%,最長3個月,請透過系統核算最高可申請額度。


​Q8、可以查詢申請進度嘛?
A:可至紓困補助申請系統,輸入統一編號及聯絡人E-mail查詢申請案件進度(網址:https://COVID19.sfaa.gov.tw)。


Q9、申請員工薪資貸款、短期週轉金貸款或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補貼的期間? 
A:

  1. 員工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2. 短期週轉金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

Q10、申請員工薪資貸款、短期週轉金貸款或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補貼申請所需資料?
A:

  1. 貸款申請書。
  2. 員工薪資表。
  3. 現有員工之勞工保險資料及繳費資料。
  4. 其他依金融機構規定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 

Q11、如何申請專案認定?
A:106-110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委託,但確實有針對一定對象,提供經常性福利服務(以本部主管之社會福利法規所訂之服務項目為原則),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專案認定:

  1. 109-110年是否曾接受政府補助年度性社會福利服務計畫(檢附核定公文或核定表,單次活動不適用)
  2. 年度工作項目是否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檢附經主管機關備查之109年度工作報告、110年度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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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4-23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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