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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藥商補貼申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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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紓困補貼政策

Q1、衛生福利部為何訂定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措施?
A:
考量藥商於防疫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原料藥製造與供應鏈或中藥材供應,使製藥成本超過一般情況下一定範圍,為避免因原料藥和製劑成本考量而影響藥商製造或輸入藥品之意願,造成藥品供應鏈之缺貨,影響醫療體系之正常運作,有必要對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成本予以補貼,以穩定藥品供應鏈並維持醫療體系運作,爰於109年3月12日發布訂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第五章訂定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措施。


二、申請資格

Q2、哪些藥商可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營運困難補貼?
A:
依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之藥商(指藥品製造業或西藥販賣業者)可以申請補貼:

  1. 製造藥品所需之原料藥或中藥材有不足供應情形,致該原料藥、其他來源替代原料藥或中藥材之平均單位成本超過該原料藥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之1.5倍,或製劑輸入成本超過該製劑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之1.5倍。
  2. 未能足量取得製造製劑所需之原、物料或可替代之原、物料,或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致國內之製劑產線減產或停產,難以維持藥商該製劑前3年平均生產量之80%。

Q3、藥商申請本項補貼後,得否再申請其他補貼或紓困措施?
A:
藥商申請本項補貼後,如仍符合其他機關例如經濟部所提供紓困措施之要件,除其他機關另有規定外,可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


三、補貼內容

Q4、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藥商,可以申請什麼補貼內容?補貼金額上限為何
A:
依照本辦法第27條至第29條規定,藥商得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補貼申請衛生福利部將依據藥商營運困難情形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進行審議 補貼其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前項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之補貼,單一原料藥或製劑品項,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且單一藥商補貼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四、檢附資料

Q5、藥商申請補貼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A:
藥商申請補貼應檢附資料及相關作業程序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藥商補貼申請作業程序」。

Q6、藥商申請補貼所檢附資料都需要正本嗎?
A:
藥商申請補貼應檢附資料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藥商補貼申請作業程序」,除其中列明為影本者外,原則上請檢附正本文件。如有使用影本之需要,請敘明原因,並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必要時,仍得請申請人出示正本審查。

Q7、計算申請補貼金額時,如果過去3年僅有2年有進口該品項,如何提供過去3年之平均單位成本?
A:
如過去3年並未每年皆有購買欲申請補貼的原料藥或製劑,而僅有1年或2年之購買紀錄,則以當年價格或2年平均價格作為原成本價格之基礎;如過去3年無購買紀錄,則可提出其他可作為一般市場價格之資料作為計算參考,例如前5年之購買紀錄,或前3年間市場參考交易價格等,但應補充說明使用該資料之合理性。


五、申請期間

Q8、哪段期間的製劑或原料藥可以申請補貼?最遲到什麼時候能提出申請?
A:
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第26條營運困難要件,皆能提出申請。但最遲應於110年6月30日提出,以衛生福利部公文收文戳為憑。

  • 發布日期:109-03-17
  • 更新日期:109-04-23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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