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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機構紓困措施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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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誰可以申請醫療()機構紓困?

答:以下兩類機構可申請:

1. 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

2. 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34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Q2: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紓困?

答:受本次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可申請紓困,應符合下列4種情形其中之一:

1.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2. 109年1月15日起至本辦法申請期限為止,連續期間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比108年同期減少達一定比例。(應檢附財務報告或執行業務所得之資料為證明文件)

2.1 連續6個月

減少15%以上

2.2 連續3個月

減少30%以上

        (符合其中一種)

3. 其他特殊情況則專案認定。


Q3:醫療()機構因本次疫情,被「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可申請的補償或紓困措施有哪些?

答:

1.  可向健保署申請停業損失補償。

2.  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其中員工薪資貸款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以協助機構順利籌得員工薪資貸款。


Q4:醫療()機構因本次疫情影響導致「營運困難」,可申請的紓困措施有哪些?

答:若連續期間之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與108年同期比較已減少達一定比例,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其中員工薪資貸款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以協助機構順利籌得員工薪資貸款。


Q5:要跟誰申請貸款?檢附哪些申請文件?

答:請逕洽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並依其規定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


Q6:所有貸款都可提供利息補貼嗎?有補貼上限嗎?

答:只有本辦法所定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可申請利息補貼。

「短期週轉金」:依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利息1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其貸款額度上限,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員工薪資貸款」:補貼全額利息1年。其貸款額度上限,最高以核給三個月員工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醫療(事)機構貸款,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Q7: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的人,可以依本辦法申請紓困嗎?

答:不行。本紓困辦法是針對「醫療(事)機構」因疫情發生營運困難的紓困措施。受隔離或檢疫的民眾,以及必須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必須請假無法工作的家屬,應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申請防疫補償。


Q8:醫療機構的醫事人員或從事防治的工作人員,可以依本辦法申請紓困嗎?

答:不行。本紓困辦法是針對「醫療(事)機構」因疫情發生營運困難的紓困措施。


Q9:有關新設醫療(事)機構如有營運困難情形,如何申請紓困貸款?

答:因「新設醫療(事)機構」並無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可供比對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之衰退情形,屬於「其他特殊狀況」,可適用「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由受理該機構申請紓困貸款之銀行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部專案認定。


Q10 醫療(事)機構可否同時向2家金融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或短期週轉金貸款)?

答:員工薪資貸款(或短期週轉金貸款)只可以由同一家金融機構核貸,不得同時向2家以上銀行申請同一種類貸款,但員工薪資貸款可以與短期週轉金貸款之銀行不同。


Q11:紓困貸款可向哪些金融機構申請?

答:可向全國各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Q12:信用合作社如果不是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金融機構,其所辦理案件可以申請利息補貼嗎?

答:可以,惟無法移送信保基金保證。


Q13:員工薪資貸款主要用途為何?

答:主要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


Q14:申請短期週轉金貸款,其貸款用途及額度?

答:僅供營運週轉所需,不得供償還舊有貸款使用,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00萬元整。


Q15:申請員工薪資貸款後,能否因為經營困難,辦理裁員或減薪?

答:借款人於貸款期間,不得減薪及裁員。


Q16: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醫療(事)機構是否可同時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或短期週轉金貸款之利息補貼?

答:貸款性質不同,可同時申請。


Q17:所稱「連續6個月」或「連續3個月」收入總額,該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係以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6個月或任連續3個月而言,受影響醫療(事)機構可任擇2月至7月或2月至5月…等依此類推之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進行其比較。


Q18:有哪些資料可證明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下降?

答:財務報表(如會計師簽證報告、報稅報表、自編報表)、健保給付通知、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貼用印花稅票之收據及收入明細表。如為開立統一發票事業(如部分產後護理之家),可以401或403營業稅申報書或提供任連續3(或6)個月發票營業額。


Q19108年度基期收入較難以月為單位拆分認定,是否可以108年全年度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之平均認定。

答:為便利醫療(事)機構申請及金融機構作業,108年度基期收入可以108年全年度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之平均認定之。


Q20: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或401403營業稅申報書,皆以2個月為基期,如申請認定期間1092月至1094月之情形,如何拆分認定?

答:為便利醫療(事)機構申請及金融機構作業,可以1至2月之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或401或403營業稅申報書之平均加上3-4月之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或401或403營業稅申報書認定之。


Q21:無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401403營業稅申報書者,如何證明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下降?

答:得使用扣繳憑單認定108年度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並以平均得出比較基期;109年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則可提供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報告、報稅報表、自編報表)、健保給付通知。


Q22:若醫療(事)機構提供之資料認定有困難者,如何處理?

答:可由承辦金融機構轉請衛生福利部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專案認定。


Q23:若醫療(事)機構成立於108年下半年,如何認定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下降?

答:108年下半年成立的醫療(事)機構,可以該機構108年下半年實際營業月數之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之平均認定。


Q24:若醫療(事)機構成立於109年,如何認定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下降?

答:可由承辦金融機構轉請衛生福利部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專案認定。


Q25:醫療(事)機構營運困難之認定,是否可以機構提供之自編報表認定之?

答:可憑自編報表認定,只要能證明其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任3(或6)個月減少達30%(或15%)以上之文件皆可。


Q26: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醫療(事)機構需要先繳付貸款利息,再由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補貼?

答:為降低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醫療(事)機構財務負擔,原則上承貸金融機構可扣除利息補貼後應收利息向受影響醫療(事)機構計收,後續再由承貸金融機構透過經理銀行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利息補貼。


Q27:中華郵政定期儲金利率於109325日調降1碼,有關紓困貸款補貼利率如何計算?

答:紓困貸款補貼利率,依金融機構貸款核准日之中華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基準,於利息補貼期間固定不變。


Q28:衛生福利部紓困貸款,申請日為何?

答:自即日起可提出申請,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Q29:申請衛生福利部員工薪資貸款,貸款期限多長?

答:貸款期限最長3年(含寬限期 1 年)。


Q30:有關新設醫療(事)機構如有營運困難情形,如何申請紓困貸款?

答:因「新設醫療(事)機構」並無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可供比對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之衰退情形,屬於「其他特殊狀況」,可適用「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由受理該機構申請紓困貸款之銀行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部專案認定。


Q31:有關醫療(事)機構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之比較基期如何認定?

答:旨揭比較基期原則應以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認定,惟考量110年疫情變化對於機構營運之影響,為兼顧紓困彈性及金融放款實務需要,申請機構亦得以109年為比較基期。


Q32:有關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時,如何計算每家員工薪資貸款的額度?

答:

  1.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之計算,依「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之規定,其貸款額度,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如機構(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一百零九年二月實際薪資給付人數及薪資給付總額核給之。其核給總額最高以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機構(單位)貸款,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環動用。
  2. 然為因應110年COVID-19疫情及金融機構放款之彈性,爰開放醫療(事)機構員工薪資貸款之貸款額度,可按申貸前1個月醫療(事)機構之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如醫療(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申貸前1個月實際薪資給付人數及薪資給付總額核給。

 

  • 發布日期:110-06-04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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