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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津貼申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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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相關問題
 

Q1:醫院若收治居家隔離或檢疫病例,可以申請人員津貼嗎?
A: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109年11月18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653號函之相關規範:
      1.為防範院內感染發生,無COVID-19相關症狀之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如需住院,建議安排入住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接受醫療處置,並於入院時進行
         1次呼吸道檢體之SARS-CoV-2核酸檢驗。
      2.無COVID-19相關症狀之居家隔離或檢疫者住院時,比照疑似病例執行醫療照護,且於住院當日應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通報採檢。
      3.前開第一線執行照護之相關人員及醫療機構,可依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發給醫事人員照護津貼
         及專責病房獎勵。
【註】有關「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最新規定,請至本部疾病管制署「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進行參閱。


Q2: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津貼申請期間?
A:依本申請作業須知第七點,本部於每月10日前預先撥付前一個月津貼予醫院,醫院應於次月10日前於本部「醫事人員津貼及醫療機構獎勵金
      系統(以下簡稱津貼系統)」完成申請
,另各月申請期間本部同步置放於【本部官網首頁>紓困4.0>醫療機構人員>申請作業說明】。


Q3:醫院如何了解津貼審查進度,且該如何辦理後續作業?
A:自醫院提出申請後,經本部審查須辦理「補件」或「通過審查」時,本系統將自動寄發Email通知。
      1.醫院收到「待補件」通知時,請至本系統完成補件作業。
      2.醫院收到「通過審查」通知時,請至本系統匯出領據及人員津貼名冊,並於通知日起5個工作日內備文函送本部


Q4:若已超申請期限應如何處理?
A:依本申請作業須知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經本部預撥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者,如有疑義,應敘明理由並於預撥次月25日前至本系統提出
      申覆,並以一次為限。若未有疑義者,醫院應備文檢附領據及金融機構轉帳證明及轉帳名冊函報本部。


Q5:申請資料已通過審查,如發現資料需再修正,應如何處理?
A:有關已核定之津貼若需修正,醫院應以正式公文敘明修正核定之津貼月份及修正原因,且提出申請僅以1次為限,俟本部退還系統申請資料,
      醫院應於本部函復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醫院於送件時應完整檢視再予提出,並應符合「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
      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相關規定,如實辦理。



津貼發給對象相關問題
 

Q1:醫院安排照護人員數若優於津貼發給原則時,是否能增加津貼申請人數?
A:依本申請作業須知第六點(四)規定,醫護人員應以專責照護為原則,若因個別病例之疾病嚴重度及臨床照顧需要,可依實際照護所需之醫師、
      專科護理師及護理人員申請津貼,貴院應填寫「照護說明」說明病例情形及工作內容或檢付其相關資料(如:法傳通報單、病例醫囑、照護人員
      工作內容)


Q2:醫院將疑似或確診病例收治於隔離病室(非專責病房),可以申請津貼嗎?
A:依本須知規定醫院應優先安排收治於專責病房、專責加護病房、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得於該病房區提出津貼申請。


Q3:醫護人員若班表排出來,當班無收治病人,也有津貼嗎?
A:津貼是給予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之醫事人員,有收治病人才能給予津貼。


Q4:若有其他科別醫師會診,或有手術需求,是否可以請領多位醫護津貼?
A:如有有其他科醫師會診或手術之情形,建議醫院可由其他醫療機構獎勵金,核予獎勵,非為津貼申請範圍。


Q5:如何定義醫師津貼基準之專責專任?
A:醫師須專責專任於同一病房區(如隔離病房、專責病房、專責加護病房、加護病房),不得跨區照護,申請津貼得以班計之。
【註】依本須知津貼基準:醫師每人每日一萬元;專責專任者得以班計。


Q6:若專責放射人員執行檢查之病例為夜間收治病例,尚未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通報,執行該病例放射線檢查可以申請津貼嗎?
A:若執行日期早於通報日期執行檢查日期未申請病房區及急診部門之醫護津貼時,需檢附本部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之「傳染病通報個
      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及病例個別醫囑,以確認放射業務執行之實,得以申請。


Q7:專責醫事放射人員執行電腦斷層之儀器操作者,可以申請嗎?
A:依本須知第4點規定,津貼發給對象為第一線執行疑似或確診病例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包括醫事放射人員);另第6點第5款規定,專責醫事
      放射人員之認定,應專責執行疑似或確診病例之放射線攝影檢查者得以申請,故該類放射師非屬本津貼發給對象。


Q8:有關醫院聘任專任感染管制人員負責執行疫情感染管制、採檢送驗、監測本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填報之疑似或確診病例情形及擔任重要訊息
        傳遞角色,但該人員仍為受訓中,可以申請津貼嗎?

A:專任感染管制人員須符合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基準1.2之「符合項目」所訂感染管制人力標準設置之感染管制人員,應符合各類感管人員
      規定,且須前一年參加專業學會認可之感染管制訓練需達 20 學分以上


Q9:醫院沒有收治病例,感管人員仍可以申請津貼嗎?
A: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醫院,其感管人員負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感染管制及擔任重要訊息傳遞角色,可請領津貼。


Q10:同一位人員可以同時申請專責協調人員、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津貼及照護之醫護津貼嗎?
A:依本須知第8點規定,同一人員津貼之請領,同日或同班不得重複請領


Q11:如有同月份須變更專責協調人員,可以申請2位專責協調人於津貼嗎?
A:專責協調人員係由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院長指派,若有變更人員,應函報本部備查。


Q12:清潔人員每班非以8小時或12小時計,津貼如何計算?
A:申請時應說明清潔人員排班原則及值班時數,依本須知規定,清潔人員每人每班以1,500元計,超過8小時者,每4小時以750元計。


Q13:清潔人員於負壓隔離病房或普通隔離病房執行清消,可以申請津貼嗎?
A:依本申請作業須知第十一點規定,111年5月1日起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加護病房、急診部門執行清潔
      工作者給予津貼


Q14:當班無收治病例,清潔人員可以津貼嗎?
A:津貼是給予第一線執行本申請作業須知規範之病房區之清潔人員,故該等病房區需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時才能給予津貼


Q15:照護輔佐員之津貼,該如何申請津貼?
A:請於本部津貼系統「照護輔佐員津貼專區」提出申請,若有疑義,請洽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李小姐(電話:02-85906666分機7110;E-MAIL: nhyalinlee@mohw.gov.tw)。


Q16:精神科專科醫院收治疑似確診病例時,執行醫療照護人員該如何申請津貼?
A:有關精神科專科醫院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相關人員津貼申請作業,請洽本部心理健康照護司楊小姐(電話:02-85906666分機7462;
      E-MAIL: momelody68@mohw.gov.tw)。


Q17:本津貼是否納入所得稅計算?
A:依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條文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資料檢附及津貼系統相關問題
 

Q1:「醫事人員津貼及醫療機構獎勵金作業系統(下稱本系統)」病房區醫護人員模板檔案下拉選單未有欲申請之病房區,應如何處理?
A:本系統病房區資料係介接醫院於本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EMS),醫院應確認EMS病房資料是否完成登錄,且申請時應至系統點選「新增
      案件」,選擇本次申請之年月下載模板檔案


Q2:急診醫護人員系統檢核說明「本日無病例數」,須檢附什麼資料?
A:貴院應檢附資料或於照護說明呈現:
      1.檢附資料:本部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之「傳染病通報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個別病例醫囑。
      2.照護說明:呈現當日病例清單(含姓名、身分證字號、通報單編號、通報日期)、醫療照護摘要、自急診轉出病房時間、或自急診辦理出院
         時間】等,若通報日晚於照護日應說明原因,以確認本日病例執行醫療照護之實。


Q3:病房區醫護人員系統檢核說明「本日無病例數」,須檢附什麼資料?
A:貴院應先確認當日住院疑似或確診病例登入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EMS),若未完成病例通報於EMS應進行補登,完成補登後將於2天轉入
      津貼系統,屆時於系統確認後再送出申請。


Q4:已下載各人員類別之匯入模板檔案,仍無法成功匯入?
A:請先洽詢醫院資訊單位,釐清並解決醫院系統端之問題;若非醫院之問題請洽津貼系統廠商解決技術問題,客服專線:02-23780968轉9。


Q5:申請放射人員津貼,系統檢核說明「該日無申請醫護人員」或「放射人數大於病例數」,須檢附什麼資料?
A:如該日於病房區無申請醫護人員津貼,應檢附該病例個別醫囑,以確認放射業務執行之實;若因臨床照護需要,申請放射人數大於病例數,
      應依病例疾病嚴重情形及人員執行業務內容於該項目填寫照護說明。


Q6: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津貼發給名冊之證書字號要完整填寫嗎?
A:醫院仍需完整填寫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台灣感染管制學會授予證書之完整證書字號,如:感管會專證字號第01234號。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醫事司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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