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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109年6月19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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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09年6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第14次會議決議,以及本中心109年6月10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472號函辦理。

二、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本中心前於109年3月17日以肺中指字第1093800250號函頒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略以: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除會議、公務或有特殊原因,經報准同意者外,不得前往本中心公布之旅遊警告、警示及注意地區在案。

三、考量現階段國內疫情趨緩,上開出國規定之實施期間將至109年6月30日止,惟自109年7月1日起,前開人員如擬出國仍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並依各該醫院人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返國後,應依本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之規定,並應接受居家檢疫14天,及依「因應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規定辦理。

四、併附本中心109年6月10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472號函,及「因應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影本各1份。

  • 發布日期:109-06-20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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