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112年3月17日)

字型大小:

109年5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955號函頒
109年6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33號函修正
110年2月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90號函修正
110年7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781號函修正
111年7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11664942號函修正
112年3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21661842號函修正


一、依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獎勵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採檢及照護相關之獎勵項目如下,應依本須知辦理;未列於本須知獎勵項目者,另訂之。

(一)專責病房及專責加護病房獎勵。
(二)治療獎勵。
(三)採檢醫院案件及個案獎勵。
(四)個案轉檢獎勵。
(五)重症患者照護獎勵。
(六)急救責任醫院防疫獎勵。
(七)海外遠距健康諮詢獎勵。
(八)檢驗實驗室建置獎勵。
(九)醫院正壓手術室建置獎勵。
(十)無障礙就醫環境設置獎勵。
(十一)個案轉送獎勵。
(十二)醫療機構防疫政策工作績效獎勵。


三、獎勵項目、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專責病房及專責加護病房獎勵:

  1. 獎勵對象:
    (1)自109年3月12日起至同年7月24日前提出申請並通過本部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查核;或經地方衛生局指定設置專責病2房,並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09年3月12日公布之專責病房區域設置條件,於疫情期間未收治非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並每日通報列管專責病室於本部緊急管理系統之醫療機構。
    (2)110年5月22日至112年3月31日提出申請,通過所在地衛生局審查或備查,符合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區域設置條件,於疫情期間未收治非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並每日通報列管專責病室或專責加護病室於本部緊急管理系統之醫療機構。
    (3)111年5月10日至112年3月31日止,醫院自主申請並經地方衛生局同意設置專責病房,於同意期間未收治非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並每日通報同意之專責病室於本部緊急管理系統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
    (1)專責病房設置獎勵費:109年7月24日前專責病房區應設置獨立專責病室(一人一室),並經查核通過者,每間病室獎勵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110年5月23日至110年6月30日設置專責病室,經所在地衛生局審查通過者,每間病室獎勵五萬元。
    (2)專責加護病房設置獎勵費:110年5月23日至110年6月30日新增專責加護病房區設置專責加護病室,經所在地衛生局備查,每病室每床獎勵十五萬元。
    (3)每月基礎獎勵費:109年3月12日至112年3月31日止,經主管機關列管或同意之專責病室或專責加護病室,於列管期間全院急性一般病床占床率(扣除急性一般病床改置之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床數)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者,專責病室及專責加護病室每月每床給予一萬元獎勵。
    (4)每月收治獎勵費:109年3月12日至112年3月31日3止,依據收治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人數及住院日數計算,列管之專責病房及專責加護病房占床率百分之七十(含)以上者,專責病室及專責加護病室每月每床核予一萬元獎勵費;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則按比例計算獎勵費(小數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3. 前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獎勵費,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4. 醫療機構因應疫情配合政策調整列管之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作為一般病房使用,自當月起停止給付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獎勵費;恢復作為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使用者,自當月起給付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獎勵費。
  5. 申請程序:
    (1)醫療機構申請第二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費用,應依據本部通知,依期檢送領據與專責病房獎勵費用病房總表,以及標示病床號之病房平面圖,向本部提出申請。
    (2)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獎勵費,經本部計算後,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醫療機構應依本部公文通知,於期限內完成人員分配清冊備查。

(二)治療獎勵:

  1. 獎勵對象:收治COVID-19疑似及確診個案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專責病房、加護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109年1月15日至112年3月31日止,依收治病人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
    (1)肺炎患者,收治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專責病房,每人日三千元。
    (2)肺炎患者,收治於加護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每人日五千元。
    (3)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患者,每人日一萬元。
  3. 前目獎勵費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包含照會(會診)醫師、專科護理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葉克膜團隊及呼吸道處置團隊(如插管、拔管)人員等,不得與第五項獎勵人員重複。
  4. 申請程序:本目獎勵費經本部依醫療機構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通報收治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之COVID-19病例人日數,以及健保申報或指揮中心規定通報之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醫令數計算後,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醫療機構應依本部公文通知,於期限內完成人員分配清冊備查。

(三)採檢醫院案件及個案獎勵:

  1. 獎勵對象:經本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同意具採檢資格,符合採檢站及防疫門診設置條件之醫院。
  2. 獎勵基準:
    (1)設置獎勵費用:於109年7月24日前提出申請,符合採檢站及防疫門診設置條件,並通過本部委託醫策會查核之醫院,每家醫院二十萬元。
    (2)每月案件獎勵費用:109年1月15日至112年3月31日止,依據疾管署或健保署提供之每月採檢案件數量,符合採檢條件者,給予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A.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件至三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五萬元。
B.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四百件至四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萬元。
C.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五百件至五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五萬元。
D.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六百件至六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十萬元。
E.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七百件至七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十五萬元。
F.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八百件至八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三十萬元。
G.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九百件至九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三十五萬元。
H.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一千件以上,獎勵費用四十萬元。

(3)採檢個案獎勵費:109年1月15日至112年3月31日止,依據前小目案件數量,給予每案五百元獎勵費用。

  1. 前目第二小目獎勵費,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師、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2. 第二目第三小目獎勵費,每件應分配三百元予採檢相關人員。
  3. 申請程序:
    (1)醫療機構申請第二目第一小目獎勵費用,應依據本部實地查核結果通知函,依期向本部提出申請。
    (2)第二目第二小目及第三小目獎勵費,依本部公文通知,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醫院應依本部公文通知,於期限內完成人員分配清冊備查。

(四)個案轉檢獎勵:

  1. 獎勵對象:評估後應檢驗SARS-CoV-2個案,安排轉檢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完整通報資料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109年4月1日至111年4月25日止,依據疾管署提供每月完成個案轉檢並完整通報轉檢數量,每案獎勵二百元。
  3. 申請程序:依本部公文通知,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

(五)重症患者照護獎勵:

  1. 獎勵對象:收治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專責病房及專責加護病房,並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重症患者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109年1月15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日止,按醫療機構通報法定傳染病系統及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之收治於前目病房區之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重症患者人數,並依指揮中心規定通報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照護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實際執行照護之呼吸治療師。
  3. 申請程序:本目獎勵費經本部依醫療機構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通報收治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之COVID-19病例人日數,以及健保申報或指揮中心規定通報之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醫令數計算後,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醫療機構應依本部公文通知,於期限內完成人員分配清冊備查。

(六)急救責任醫院防疫獎勵:

  1. 獎勵對象:設有二十四小時急診部門之急救責任醫院。
  2. 獎勵基準:自109年1月15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日止,依下列基準給予獎勵費用:
    (1)本部公告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之急診醫療重度級醫院: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者,每月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者,每月九十萬元。
    (2)本部公告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之急診醫療中度級醫院:每月六十萬元。
    (3)本部公告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之急診醫療一般級醫院:每月三十萬元。
  3. 前目獎勵費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呼吸治療師、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4. 申請程序: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醫療機構應依本部公文通知,於期限內完成人員分配清冊備查。

(七)海外遠距健康諮詢獎勵:

  1. 獎勵對象:經本部指定執行109年度緊急醫療創新服務模式先驅研究計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海外遠距健康諮詢服務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自109年7月1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日止,依據本部109年度緊急醫療創新服務模式先驅研究計畫之核定值班數計算,給予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值班醫師獎勵費用:

A.日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五千元/人。
B.夜班(下午四時至上午零時):六千元/人。
C.大夜班(上午零時至上午八時):八千元/人。

(2)值班專科護理師獎勵費用:

A.日班(上午零時至下午十二時):四千五百元/人。
B.夜班(下午十二時至上午零時):六千五百元/人。

  1. 前目獎勵費用,每班醫師以二人為限,每班專科護理師以一人為限,獎勵費用應全數分配予值班醫師及專科護理師。
  2. 申請程序:醫療機構應依本部公文通知,以正式公文提出文件申請,經查核通過後由本部撥付獎勵費。

(八)檢驗實驗室建置獎勵:

  1. 獎勵對象:設有生物安全第二等級檢驗實驗室之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且經疾管署同意為COVID-19指定檢驗機構。
  2. 獎勵基準: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購置符合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制定之2019-nCoV病毒核酸檢測所列檢驗儀器設備,每家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獎勵上限五百萬元。
  3. 申請程序: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應於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提出相關文件申請,經疾管署審查並核定獎勵金額後,撥付獎勵費。

(九)醫院正壓手術室建置獎勵:

  1. 獎勵對象:建置或改建因應新興傳染病具負壓前室之正壓手術室,並經所在地衛生局審查通過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訂定項目完成建置或改建,每家醫療機構獎勵上限五百萬元。
  3. 申請程序:醫療機構應於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送相關資料向本部疾病管制署提出申請,經查核後由疾管署撥付獎勵費。

(十)無障礙就醫環境設置獎勵:

  1. 獎勵對象:符合本部公告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設置條件,並通過本部委託醫策會查核之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依據本部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設置條件完成建置或改建,給予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醫院改建隔離病室,經審查符合無障礙獎勵項目,每間並室獎勵上限七十萬元。
    (2)診所改建或建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經審查符合無障礙獎勵項目,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3. 申請程序:醫療機構應於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送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查核後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

(十一)個案轉送獎勵:

  1. 獎勵對象:自聘或委請救護車轉送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例到院之集中檢疫場所負責醫療機構。
  2. 獎勵基準:110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實際轉送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之醫院救護技術員,給予每人每月一萬元;醫療機構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執行轉送者,應全數分配予救護車營業機構,由該機構全數分配予實際執行轉送之救護技術員。
  3. 申請程序:醫療機構於本部規定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提出申請,經查核後,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

(十二)醫療機構執行防疫政策工作獎勵:

  1. 獎勵對象:配合指揮中心或本部政策,執行防疫工作並具績效之醫療機構及藥局。 
  2. 獎勵基準:
    (1)醫院:依據當年度防疫政策,醫院實際執行情形及配合度,核發上限三千萬元獎勵費用。
    (2)診所及衛生所:依據本部當年度訂定之基層醫療機構防疫策略,診所及衛生所實際執行情形及配合度,核發上限三十萬元獎勵費用。
    (3)衛生所及藥局:辦理口罩實名制、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及送藥到府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藥局,依銷售實名制口罩累積總天數、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累計銷售數及送藥到府件數,核發上限五萬元獎勵費用。
  3. 本款獎勵費用,應有百分之六十分配予機構內工作人員,包含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4. 申請程序:由健保署撥付獎勵費,醫療機構應依本部公文通知,於期限內完成人員分配清冊備查。

四、前點所列獎勵費用,醫療機構應於本部核撥獎勵費用後一週內,完成院內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費用分配及撥款;並於所定期限內,至本部「醫事人員津貼及醫療機構獎勵金系統」完成備查程序;醫療機構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完成分配、撥款或備查,應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七個工作日為限,至多展延二次,未申請展延而逾期者,取消獎勵資格;經本部通知補件逾期者,亦同。


五、醫療機構應依本作業須知各獎勵項目所訂獎勵人員名冊、排班表、簽到(退)紀錄及相關資料,請留院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六、本須知所列獎勵費用,醫療機構應定期於院內資訊專區,或以電子郵件向機構內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揭露撥款及分配進度,並應加強查核資料真實性,經本部查核有不實請領或獎勵人員不符之情事,依本要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應負法律責任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七、本須知110年2月9日修正規定,原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第四小目、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依所訂獎勵時程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110年7月20日修正第三點第十款自110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一小目、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規定,自1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第三小目自110年6月1日起施行。111年7月28日修正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依所訂獎勵時程施行;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五款自1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自1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112年3月17日修正第三點各款,依所訂獎勵時程施行。


八、本須知將依執行需要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滾動修正;未及於期限完成修正者,依本部正式公文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醫事司
  • 點閱次數: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