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109年4月17日修正)
109年3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886號函頒
109年4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376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損失補助,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補助條件:
(一) 對象:執業登記且實際服務於醫院之醫事人員及在職社工人員,並以本人為限 (註1及2)。
(二) 預計出國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三) 以2月23日(含當日)前預定(或報名)出國且已繳費,因配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之無法退費相關損失(含旅費、住宿、會議之報名費等),覈實申請。
三、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依其為自由行、旅行團行程或公務行程,填寫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單(附件1),及申請聲明書(附件2) 併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給其任職醫院。
(二)由醫院彙整並審查所有申請案件,並填寫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附件3)
(三)請醫院於109年4月30日前,填寫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附件3)、領據及匯款帳號函報本部請領。
四、申請人有取消出國之事實,因未能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無法於109年4月30日前取得相關佐證文件者,仍可提出申請,並請醫院將名單(免填損失金額)一併填寫於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如附件3),於109年4月30日前連同領據及匯款帳號,函報本部請領。至上開未備佐證文件之申請人,最遲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正,再由醫院檢具補正之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領據及匯款帳號向本部請領。
五、申請本補助費用者,如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給付,不得重複請領。
*備註:
註1.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含西、中、牙)、藥師、護理 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註2.社工人員:社工師、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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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24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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