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為有效運用隔離治療量能,指揮中心修訂 COVID-19無症狀或輕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字型大小:

指揮中心表示,依原有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最早可於發病日或確診日後10天,且經檢驗確認傳播風險已降低後,始得解除隔離,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為避免已無傳染力個案仍被強制隔離治療,並使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量能得以有效運用,經諮詢專家修訂如下:

  1. 針對新感染或初次PCR檢測Ct值<30個案,刪除「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條件。
  2. 初次PCR檢測Ct值≥30之個案,刪除「SARS-CoV-2 anti-N抗體陽性」條件。

 

詳細資訊請參考新聞稿

  • 發布日期:111-04-03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署
  • 點閱次數: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