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依法撤銷110年5月31日連江縣;6月1日澎湖縣及金門縣政府之「入境旅客接受COVID-19抗原快篩」公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連江縣政府於110年5月31日、澎湖縣、金門縣政府於6月1日逕為公告入境旅客接受COVID-19抗原快篩一事,此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1項及第37條第3項等相關法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已由衛生福利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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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6-01
- 更新日期:110-07-14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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