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國人對於醫用口罩之需求遽增,醫用口罩之品質及效能影響國人健康及防疫政策甚鉅,為保障我國民眾使用醫用口罩之品質及效能,爰修正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二、第二十二條附表三,自109年7月7日起正式將醫用口罩納入邊境抽查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