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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旅客攜帶口罩出境,每人以250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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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客隨身攜帶口罩出境之合理自用數量,維持以每人最多5盒(每盒50片)為限。
  2. 經海關查獲攜帶超量口罩出境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貨物,並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3. 經海關裁處沒入之口罩,經處分確定後,依行政院指示,移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做為國內防疫所需。
  • 發布日期:109-01-30
  • 更新日期:109-05-25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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