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住宿式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

字型大小:

一、紓困標準:

  1. 受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2. 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平均收入,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收入減少達15%以上。
  3.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1. 補貼停業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及租金等)。
  2. 政府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3. 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三、申請資格:

  1. 申請對象:住宿式機構。
  2. 住宿式機構類型: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團體家屋。
  • 依老人福利法所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住宿機構。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申請期間:

  1. 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發生符合經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者,於停業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向各地方政府申請停業損失補貼(初審)。
  2. 向各金融機構辦理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110年6月30日;短期週轉金貸款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五、檢附資料:

  1. 申請書。(點我下載doc檔) (點我下載odt檔)
  2. 領據。
  3. 人員薪資證明。
  4. 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5.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申請流程

(如附件2-住宿式機構申請流程圖)

七、常見Q&A

(如附件1-住宿式機構紓困Q&A)

  •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長期照顧司
  • 點閱次數: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