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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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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

為落實因防疫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保護,要求各機關落實執行相關規定。


決策措施

一、為防止疫情擴散,各機關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協助進行防疫工作。為避免侵害民眾人格權,合理利用該等資料,各機關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保護。
二、各機關基於防疫目的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遵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等法令規定,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遵循資料最少原則,且不得逾越防疫目的之必要範圍。
四、各公務機關對於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須善盡其資料安全維護義務,採行適當之技術上及組織上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五、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後,如無保留之必要,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
六、各機關就當事人依個資法行使之各項權利,例如請求查詢、停止處理及利用、刪除等,應予受理並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109-05-14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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