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經驗
2003年SARS疫情發生時,尚未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疫情過後,中央政府透過「法規檢討」、「組織調整」及「落實實務運作」強化政府與民間之合作關係,達成防疫成效最大化。
一、法規檢討-修訂「傳染病防治法」
(一)明定當疫情發生需統籌國內各項資源並整合人力時,衛生福利部可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
(二)指揮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間組織執行防疫工作。
二、設施建置
2005年1月18日設置「國家衛生指揮中心」,架構完整的防疫系統。
(設置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三、策略形成
透過「加強全國傳染病防治計畫」、「後SARS重建防疫體系計畫」及「建構生物防護及SARS等新興傳染病防治網計畫」等,重新檢討國內防疫體系缺失,逐步修訂防疫策略。
(成立指揮中心整合各項資源)
(新興傳染病演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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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5-14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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