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112年7月1日停止適用)
109年3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682號函頒
109年4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975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09年5月8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73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09年5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287號函修正第4點
109年12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7192號函修正第4點
110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49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10年7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463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11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8975號函修正第4點
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295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
112年7月1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146號函停止適用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津貼之適用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 設有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之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
2.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二)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以下簡稱專責病房)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加護病房(以下簡稱專責加護病房)之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
2. 於專責病房執行住院照護之照護輔佐人員。
3.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三)設有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之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
2.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四)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醫院,符合但不限「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查核基準」規定應設置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人數,包含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負責感染管制業務之推動。
(五)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執行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床位協調、跨院溝通及重症病人維生儀器調度相關事項之專責協調人員。
前項津貼,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四)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五)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六)照護輔佐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七)清潔人員,每人每班一千五百元。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國內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前項補助範圍,為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預計出境日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三十日者,取消所致之損失,核實補助。
四、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置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審查者:
1.每一專責病房之病室,獎勵費用上限十萬元。
2.每一專責加護病房之病室,獎勵費用上限十五萬元。
3.依收治個案數及實際開床數占床率給予獎勵費用,每一病床每月一萬元,且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4.依收治確診者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且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收治於專責病房者每人日三千元、專責加護病房者每人日五千元,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者每人日一萬元。
(二)醫療機構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設置專責病房(含慢性呼吸照護病房),經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同意者:
1.依收治個案數及實際開床數占床率給予獎勵費用,每一病床每月一萬元,且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2.依收治確診者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且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收治於專責病房者每人日三千元,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者每人日一萬元。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收治於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者,比照第一款第四目給予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
(四)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指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醫院(以下簡稱採檢醫院),並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者,核發獎勵費用:
1.每家設置獎勵費用上限二十萬元。
2.依每月實際採檢案件數給予獎勵費用,其中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3.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至三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五萬元。
(2)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四百至四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萬元。
(3)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五百至五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五萬元。
(4)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六百至六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十萬元。
(5)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七百至七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十五萬元。
(6)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八百至八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三十萬元。
(7)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九百至九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三十五萬元。
(8)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一千件以上者,獎勵費用四十萬元。
4.於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完成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五百元,其中三百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五) 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指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採檢診所(以下簡稱採檢診所),提供核酸檢驗採檢服務,核發獎勵費用:
1.每家設置獎勵費用上限十萬元。
2.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十至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萬元。
(2)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一百至一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四萬元。
(3)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二百至二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六萬元。
(4)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件以上者,獎勵費用八萬元。
3.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完成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五百元。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之公費核酸檢驗(含池化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三分之一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七)重症患者照護:醫療機構收治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師。
(八)設有二十四小時急診部門之急救責任醫院,給予每月防疫獎勵費用,基準如下,並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之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1.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者,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者,九十萬元。
2.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六十萬元。
3.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三十萬元。
(九)醫院配合本部指定計畫,執行二十四小時遠距諮詢,表現優良者,給予獎勵費用,每年上限五百萬元,且應全數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包含值班醫師、護理人員及行政人員。
(十)設有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之醫事機構,且為指定檢驗機構者,核發購置儀器設備獎勵費用,每家上限五百萬元。
(十一)醫院因應新興傳染病設置具負壓前室之正壓手術室,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本部疾病管制署所定「建立因應新興傳染病之手術室獎勵機制方案」審查通過者,並提報本部疾病管制署核發獎勵費用,每家上限五百萬元。
(十二)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符合獎勵條件且通過本部或指定之專業團體查核者,給予費用:
1.醫院隔離病房,每病室獎勵上限七十萬元。
2.診所,每家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十三)負責集中檢疫場所醫療照護之醫院,於本部所定期間及區域,自聘或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派遣之救護技術員執行隨救護車轉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例到院作業或值班,給予每人每月一萬元獎勵費用;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執行者,應全數分配予救護車營業機構。
(十四)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給予獎勵費用,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1.醫院:配合本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開設及增設專責病房、專責加護病房,並收治確診、疑似或社區肺炎( 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個案,支援採檢站、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規劃並調度病床、醫療資源或配合執行區域內應變機制等,給予獎勵上限三千萬元。
2.診所(含衛生所):配合本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落實病人分流,協助診治及照護具COVID-19適應症之疑似個案、支援社區篩檢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給予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3.衛生所及藥局:配合政府辦理口罩實名制、家用快篩試劑實名制及送藥到府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藥局,依銷售實名制口罩累積總天數、家用快篩試劑累計銷售與發放數及送藥到府件數,給予獎勵上限五萬元。
(十五)醫院辦理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經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准者,依該署公告之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規定,核付獎勵費用。
五、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申請方式、補償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辦理。
六、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如以同一事實且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不予受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七、依本要點申請各項給付之申請作業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八、申請者以不實、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經查證屬實,本部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應,本部得適時檢討修正本要點各項規定。
- 發布日期:109-03-19
- 更新日期:113-09-12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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