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
一、紓困條件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符合下列4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可申請紓困:
- 經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 自109年1月15日起,於受理期限內任連續六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
- 自109年1月15日起,於受理期限內任連續三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為協助因疫情影響致營運發生困難之醫療(事)機構減輕其營運負擔,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 協助醫療(事)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之手續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該醫療(事)機構109年2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醫療(事)機構貸款,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 提供貸款利息補貼:補貼醫療(事)機構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間最長為一年。
申請短期週轉金貸款者,其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其利息,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者,其利息全額補貼。
前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醫療(事)機構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三、申請資格
以下兩類機構可申請:
- 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
- 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34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如心理機構、牙體技術所、助產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物理治療機構、語言治療所、營養諮詢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事檢驗機構、藥局、護理機構、聽力所、驗光所等。
四、檢附資料
- 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應依金融機構規定檢附貸款申請書、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如員工薪資表、現有員工之勞工保險資料及繳費資料等),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 如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如為「連續六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或「連續三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檢附財務報告或執行業務所得之資料,由受理貸款之金融機構認定之。
- 若醫療(事)機構提供之資料認定有困難者,由承辦金融機構轉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專案認定。
五、申請及動撥期間
自受理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並應於核貸後3個月內完成第1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前動撥完畢。
六、申請流程
各醫療(事)機構應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檔案下載
- 醫療醫事機構紓困QA.pdf下載次數:3923
- 醫療醫事機構紓困措施懶人包.pdf下載次數:4930
- 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pdf下載次數:2809
- 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pdf下載次數:2909
- 發布日期:110-06-03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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