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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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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急難紓困核發對象

擴大方案之實施方式

作業流程

表1:生活陷困審核標準表
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5倍(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2倍(每人每月)
非六都之縣市 12,388元 18,582元 24,776元
臺北市 17,005元 25,508元 34,010元
新北市 15,500元 23,250元 31,000元
桃園市 15,281元 22,922元 30,562元
臺中市 14,596元 21,894元 29,192元
臺南市 12,388元 18,582元 24,776元
高雄市 13,099元 19,649元 26,198元
金門縣、連江縣 11,648元 17,472元

23,296元

擴大方案計算公式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二)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

二、受理窗口

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
(二)原有工作,因疫情生計受影響,生活受困證明。如無法取得證明,可以陳述理由後切結。
(三)未領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助(補貼)、津貼等證明。如無法提供證明,經當事人同意,可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查詢,免予檢附證明。
(四)全戶人口存摺或內頁影本。如無法提供證明,經當事人同意,可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查詢,免予檢附證明。
(五)免附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身分證明,可逕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查詢。
(六)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四、申請期限

至109年6月30日止。

五、發給金額

(一)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1.5倍者,核發1-3萬元*。
(二)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為1.5倍以上未逾2倍者,核發1萬元。
*備註: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如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基準為2-3萬(其戶內人口如有六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以及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如為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基準為1萬。
  • 發布日期:109-05-04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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