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補償) 有關居留期間起始日之審認方式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6月24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471號函,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且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二、有關居留效期起始日之判斷方式,經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無戶籍國民之居留許可起始日,得以居留證之核發日期為準,如持居留證副本入國(境)換發正本,其起始日自入境日起算。
(二)有關外國人居留許可起始日,判斷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1、核發日期標示為「初領者」:外國人持停留簽證(簽證類別:Visitor)入境者,其起始日得以居留證之核發日為準;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簽證類別:Resident)入境者,其起始日自入境日起算。
2、核發日期標示為「換領者」:無法從居留證上判斷居留效期起日,惟自核發日過後,可判斷該當事人具有效居留。
三、為利判定自109年6月17日起入境之民眾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是否重疊,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時,應併檢附護照簽證頁及入境戳章頁面影本;倘為外國人之居留證標示為「換領者」且無法判斷居留效期起日者,得請民眾檢附居留證明或洽本部函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 發布日期:109-07-15
- 更新日期:111-05-05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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