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
一、為確保我國防疫成果,配合符合防疫目的之前提下逐步開放邊境管制,衛生福利部於109年6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282號令修正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下稱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9條條文。
二、依修正後之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亦即,自109年6月17日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三、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且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 發布日期:109-06-30
- 更新日期:111-05-05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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