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111年6月24日)
109年4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124號函頒
109年5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952號函修正
110年6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219號函修正
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523號函修正
一、依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醫院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以下簡稱疑似或確診病例),應落實分艙分流、分區照護,並優先安排於專責病房、專責加護病房、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
三、專責病房及專責加護病房係指下列方式之一設置者:
(一)符合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定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審查。
(二)經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指定或同意。
四、津貼發給對象:
(一)設有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之醫院:
- 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醫事放射人員。
- 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二)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以下簡稱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以下簡稱專責加護病房)之醫院:
- 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其專責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醫事放射人員。
- 於專責病房執行住院照護之照護輔佐人員。
- 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三)設有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之醫院:
- 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醫事放射人員。
- 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四)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醫院,符合但不限「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查核基準」規定應設置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人數,包括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
(五)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執行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床位協調、跨院溝通及重症病人維生儀器調度相關事項之專責協調人員。
五、前項津貼,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專責專任者,得以班計。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四)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五)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六)照護輔佐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七)清潔人員,每人每班一千五百元。
六、發給原則:
(一)排班方式應符合分艙分流、專責照護原則,請領項目不得重複。
(二)隔離病房、專責病房、專責加護病房、加護病房,第一線執行醫療照護之專責醫護人員之認定,以病房區域(護理站)為單位,並依疑似或確診病例疾病嚴重程度,安排實際照護所需之醫師、專科護理師及護理人員進行津貼申請:
- 每名醫師以每日照護十床為計算基準。
- 隔離病房、專責病房,每日平均每名護理人員以照護五床為計算基準,每增加照護一床以二千元計。
- 專責加護病房、加護病房,每日平均每名護理人員以照護二床為計算基準。
- 護理人員專責照護六歲以下孩童者,每班加成百分五十。
- 每名專科護理師及護理人員每班以八小時計算,超過八小時者,每四小時以五千元計。
(三)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及單人病室,應排有一組專責醫護人員,每班可申請二名醫師或一名醫師、一名專科護理師及三名護理人員為計算基準。
(四)疑似或確診病例依疾病嚴重度且因臨床照顧需要,優於第二款及第三款醫護人員數時,應說明病例情形及工作內容。
(五)專責醫事放射人員之認定,應專責執行疑似或確診病例之放射線攝影檢查者,津貼申請採人月計之。
(六)專任感染管制人員認定,依「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基準」1.2之「符合項目」所訂感染管制人力標準設置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醫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感染管制、採檢送驗、監測本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填報之疑似或確診病例情形及擔任重要訊息傳遞角色者,津貼申請採人月計之。
(七)專責協調人員之認定,由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院長指派,以執行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床位協調、跨院溝通及重症病人維生器材調度等相關事項,且經本部核備者,津貼申請採人月計之。
(八)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變更專責協調人員時,應函報本部備查。
(九)照護輔佐人員之認定,由醫院安排並經相關訓練(含感染管制)後,納入專責病房照護團隊執行分級分工住院照顧,每日平均每名照護輔佐人員以照護六床為計算基準;每班以八小時計算。
(十)清潔人員之認定,以病房區域(護理站)為單位,執行急診部門、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清潔工作者,津貼申請,每班以八小時計算,超過八小時者,每四小時以七百五十元計。
(十一)疑似或確診病例依規定最後一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為陰性檢驗結果之次日,不再給予津貼。
七、費用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由本部於每月十日前,依「傳染病通報系統病例清單」與「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收治病例」比對前一個月收治疑似或確診人數,作為估算預撥津貼之基礎,預先撥付予醫院;醫院應於次月十日前於本部「醫事人員津貼及醫療機構獎勵金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填報完整之津貼請領清冊。
(二)上開津貼請領清冊經本部審查無誤後,請依本系統通知,列印下載之匯出清冊名冊,並依清冊名冊所載金額掣據,於通知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文函報本部,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將列為領取本要點第四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獎勵費之參據。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依規定繳回。
(三)醫院依津貼請領清冊轉發至個人帳戶之證明文件(金融機構轉帳證明)、排班表、通報及收治病人資料(含病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床號及住院期間)應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本部或委託專業財會機構實地查核。醫院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尚未報經本部完成撥款核銷者,準用前項規定。
八、醫院應公開且周知院內人員每月津貼撥付情形,並設有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以處理費用支領爭議。
九、同一人員津貼之請領,同日或同班不得重複,且該津貼,不得替代原應核予之薪資。
十、申覆程序:
(一)本部預撥後,如有疑義,應敘明理由,檢附實際照護清冊及排班表,於預撥當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覆,並以一次為限。
(二)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視同無異議。
十一、本須知修正第七點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五點第六款及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三款及第九款,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十二、本須知將依本要點規定及執行需要,配合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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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4-24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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