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
為穩定藥品供應鏈及維持醫療體系運作,保障民眾用藥,藥商製藥所需原料藥、替代原料藥、中藥材或製劑輸入成本超過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的1.5倍,或原物料不足或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應變處置,導致製劑產能低於前3年平均之80%。
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之補貼,單一品項最高補貼新臺幣20萬元,單一藥商最高補貼新臺幣200萬元。
一、紓困範圍
只要在防疫期間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因原料藥或中藥材不足供應,而使得藥商有以下情形,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 原料藥、其他來源替代原料藥或中藥材的平均單位成本超過其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的1.5倍,或造成製劑輸入成本超過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的1.5倍。
- 無法足量取得製造製劑所需之原、物料或替代品,或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使國內製劑產線減產或停產,難以維持前3年平均生產量之80%。
二、紓困措施
為協助藥商持續製造或輸入藥品,穩定國內藥品供應鏈,特提供受影響而有前述營運困難情形的藥商,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的補貼,單一原料藥或製劑品項,最高補貼新臺幣20萬元,單一家藥商最高可補貼新臺幣200萬元。
三、申請資格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之藥商(指藥品製造業或西藥販賣業者)可以申請補貼:
- 製造藥品所需之原料藥或中藥材有不足供應情形,致該原料藥、其他來源替代原料藥或中藥材之平均單位成本超過該原料藥或中藥材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之1.5倍,或製劑輸入成本超過該製劑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之1.5倍。
- 未能足量取得製造製劑所需之原、物料或可替代之原、物料,或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致國內之製劑產線減產或停產,難以維持藥商該製劑前3年平均生產量之80%。
四、申請期間
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第26條營運困難要件,皆能提出申請。但最遲應於111年6月30日提出,以衛生福利部公文收文戳為憑。
五、檢附資料
- 申請公文。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藥商補貼申請表(點我下載申請表格-word檔)(點我下載申請表格-odt檔)。
- 藥商執照影本。
- 所申請受影響品項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 足資證明符合所稱營運困難情形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資料。
- 申請補貼金額之計算說明。
六、流程表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困難藥商補貼申請流程圖
- 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於申請信封上註明「西藥商申請補貼」或「中藥廠申請補貼」)
- 衛生福利部初審,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是:請見流程3
→否:退件 - 衛生福利部審議(得邀集中央經濟主管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共同審議),是否有待釐清議題:
→否:回復申請人審議結果,補貼金額撥付。
→是:函請補件,1個月內補正,再回到流程3-衛生福利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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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10-06-07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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