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已截止)
地區別 | 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 最低生活費1.5倍(每人每月) | 最低生活費2倍(每人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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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六都之縣市 | 12,388元 | 18,582元 | 24,776元 |
臺北市 | 17,005元 | 25,508元 | 34,010元 |
新北市 | 15,500元 | 23,250元 | 31,000元 |
桃園市 | 15,281元 | 22,922元 | 30,562元 |
臺中市 | 14,596元 | 21,894元 | 29,192元 |
臺南市 | 12,388元 | 18,582元 | 24,776元 |
高雄市 | 13,099元 | 19,649元 | 26,198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1,648元 | 17,472元 |
23,296元 |
一、申請資格
(一)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二)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依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
二、受理窗口
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
(二)原有工作,因疫情生計受影響,生活受困證明。如無法取得證明,可以陳述理由後切結。
(三)未領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助(補貼)、津貼等證明。如無法提供證明,經當事人同意,可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查詢,免予檢附證明。
(四)全戶人口存摺或內頁影本。如無法提供證明,經當事人同意,可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查詢,免予檢附證明。
(五)免附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身分證明,可逕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查詢。
(六)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四、申請期限
至109年6月30日止。
五、發給金額
(一)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1.5倍者,核發1-3萬元*。
(二)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生活費為1.5倍以上未逾2倍者,核發1萬元。
*備註: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如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基準為2-3萬(其戶內人口如有六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以及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如為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核發基準為1萬。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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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5-04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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