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機構停診(業)之補償(貼)措施
一、補償(貼)範圍
- 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確診病人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其在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依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補貼。
- 前開醫療(事)機構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領取補償、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補償(貼)方式
- 滿一年以上之健保特約醫療 (事) 機構全面停診(業),擇一申請:
(1)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排除藥費及藥材費,一點以新臺幣一元計算)及掛號費。
(2)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 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
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 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
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註1:基本人事費指於各該醫療(事)機構停診(業)前已任職,而於停診(業)期間仍留任之員工,其經常性給與薪資,或停診(業)之個別醫師於去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
註2:維持費包括各該醫療(事)機構於停診(業)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運作所需之費用。
三、申請資格
醫療(事)機構全面停診(業),或部分停診(業)且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
四、申請期間
- 109年1月15日起,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 停診(業)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得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貼)。
五、檢附資料
- 領據(點我下載word檔)、(點我下載odt檔)。
- 員工薪資證明。
- 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 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 醫療(事)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之補償申請表暨審核表(總表)(點我下載word檔)、(點我下載odt檔)。
六、流程表
醫療(事)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之補償(貼)作業流程
- 醫療(事)機構配合防疫停診(需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停診(業)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
否→退件
是→請見流程2 - 填寫申請表:
當次停診(業)填1次申請表
檢附文件:
(1)申請總表
(2)基本人事費申請清冊
(3)相關證明文件 - 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審核後,寄送核定表
- 院所填送領據寄回健保署分區業務組
- 分區業務組依經費核銷流程作業辦理
- 分區業務組掣開付款憑單辦理撥款
檔案下載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之醫療(事)機構申請補償(貼)作業說明(1090422).pdf下載次數:2364
-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醫療(事)機構補償補貼Q&A_1090330.pdf下載次數:29634
- 醫療(事)機構武漢肺炎停診(業)補償(貼)懶人包_1090330.pdf下載次數:1213
- 未重複領取防疫補償津貼切結書-機構切結版.pdf下載次數:2811
-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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