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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專案新增「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告對象」,得入境自費採檢及配合檢疫,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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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國人、持我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及持我國居留證的陸港澳人士於海外確有取得核酸檢驗報告困難情形,指揮中心持續盤點樣態,除前已公布緊急協處個案、來自無法自費篩檢國家、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等3類對象,新增第4類「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告對象」,於簽署切結書及檢具佐證文件後,得入境自費採檢,將不予裁罰。第4類對象說明如下:

1. 自我國出境且3日內再入境者:須出示護照內頁出境日期或自臺灣出境機票票根等(使用電子通關,護照無紀錄者) 。

2. 0至6歲(未滿7歲)嬰兒及幼童:須出示嬰幼兒護照或可辨識出生日期等佐證文件。

3. 航班取消,致核酸檢驗報告逾期者:須檢附原航班訂票資訊及原檢驗報告。

4. 緊急協處個案的同行者,須提供佐證文件。

 

詳細資訊可參考新聞稿

  • 發布日期:109-12-02
  • 更新日期:109-12-07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署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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